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违规吃喝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节选中国纪检监察报

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而是关系党的作风和形象的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违规吃喝主要情形及依据并对违规吃喝行为作了准确区分定性及处理方式。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涉及的情形主要有4类。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接受、提供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行使公权力相冲突的吃喝,此处的可能不以党员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应聚焦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判断因素包括:宴请费用支付者与被审查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关系、是否存在职权或地位制约因素;被审查人是否明知宴请目的是为了加深了解或联络感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前后是否提出请托事项。若宴请费用系私营企业主支付,可以调取其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材料,从公司经营范围与参加宴请的党员干部职责、岗位,判断是否存在制约关系,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为规避组织和群众监督,到相对隐秘的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大吃大喝。监督执纪发现,有的吃喝场所藏在住宅小区,内部装修奢华,披着茶道”“工作室等外衣,却从不对外营业,仅为特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一般在同一时段内只接待一批次客人。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容易沾染奢靡享乐的不正之风,甚至滋生腐败问题,执纪实践中应精准甄别、严肃处理。

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共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公款用于吃喝。从执纪情况看,该类行为手段多样,日益隐蔽。如,假借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报销餐费;在内部食堂吃喝,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虚列业务经费开支,用于购买高档酒水等。对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主要针对没有实质性公务接待事项,通过虚列接待事项或套取财政资金等方式,用于特定人员吃喝。应聚焦是否用公款支付,对此类行为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宴请动机、宴请的规格、报销的金额、次数、参与人数、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判断是否构成违纪。取证时,要重点核实宴请的事由、是否有真实的公务、报销费用来源、报销经办人及具体方式。对疑似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报销餐饮费用的,延伸调取具体经办人、财会人员等人证言。对疑似虚列公务接待事项违规宴请的,调取公务接待单、公函、邀请函等书证,与被虚列的接待方核实公务接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使用空白公函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报销个人餐饮费用的,由于其本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系贪污行为,应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对违规向其他单位提供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的人员,应当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具体情节轻重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追究纪律责任。

四是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处理依据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此次修订将原条文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接待管理制度,挥霍浪费公共资金,借接待之机吃喝。该行为的违规之处主要包括接待安排的就餐场所、用餐次数、陪餐人数、餐饮费用等超出规定的标准,甚至借接待之名,使用公款进行大规模、高档次吃喝。对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针对有合法正当的接待事项,但超过接待标准和费用开展公务接待,或者利用公务接待之机吃高档菜品、喝高档酒水等。对此类行为的处理,要聚焦是否超标准、超范围”“大吃大喝,重点核实公务接待具体事由,违规接待的动机,当地关于公务接待陪餐人数、餐费标准等规定,宴请实际金额及人数。在书证方面,注意调取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

同时,还要注意把握行为界限和情节轻重。实践中,要准确区别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与正常的人情往来宴请、正常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行为的界限。对于确有违纪行为的,综合考量违纪情节准确定性量纪,比如违规接受宴请的次数、宴请费用金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责令退赔。违规吃喝行为,如果接受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所用公款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赔。如果接受的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相关人员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餐饮清单、报销凭证等书证,并结合相关人员的交代,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应负担的费用。同时,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无法准确认定餐饮费用且相关人员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可按主动登记上交处理。